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等相关发展规划和移民搬迁、旧城改造中,涉及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团体、活动场所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