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主要建筑物(包括殿堂、附属设施和个人用房)的重建、改建、迁建或者新建,应当符合生态保护、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符合藏传佛教建筑规制,与内外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