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有效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法人条件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并报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设立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登记名称。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