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设立的藏传佛教寺院和其他固定的藏传佛教活动处所。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