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藏传佛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