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落实藏传佛教工作责任制,协调化解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发现涉及藏传佛教的非法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活动、乱建滥建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造像以及利用藏传佛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