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