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