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