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石家河遗址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石家河遗址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