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在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保证遗址安全。禁止在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坟、立碑等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