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石家河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在石家河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按照先考古、后出让原则,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石家河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其风格、外观、体量等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应当符合石家河遗址保护相关规划要求,与石家河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