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家河遗址的义务,对破坏石家河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