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