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