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九条有效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三)养犬人身份证明;(四)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居所证明材料;(五)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