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条有效城市养犬登记部门审核养犬人申请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