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八条有效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便民惠民举措,设置或者指定养犬登记点。建立养犬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提供网上登记办证服务。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