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七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