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六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由州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