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