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第二十六条有效被收容的无主犬只,经留观临床检查健康,接种狂犬病疫苗后适合被领养的,可以由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人领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