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档案,记录犬只品种、收容时间、健康状况等信息,对收容犬只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可以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通知养犬人5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视为遗弃;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视为无主犬只。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