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第二十四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检测等动物防疫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繁殖。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