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防疫第二十一条有效无主犬只尸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