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防疫第二十条有效从事犬只饲养、经营、救助和收容留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