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防疫第十九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