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等特殊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