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等特殊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