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