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防疫第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统一管理,由养犬人按照下列规定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一)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二)幼犬自出生满3个月之日起15日内;(三)已接种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