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养犬登记部门或者养犬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