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加强保密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临时性工作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明确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并接受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