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窃密泄密行为,筑牢保密防线。任何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保密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保密工作,并确定保密联络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