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制度;
(二)依法开展定密管理、涉密人员保密管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和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保密宣传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