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关、单位应当对政府采购各环节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法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人员、供应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密协议以及采购合同,采取保密管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