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保密资质单位审查机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对取得保密资质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机关、单位委托保密资质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应当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保密资质单位落实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