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机关、单位应当对政府采购各环节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法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人员、供应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密协议以及采购合同,采取保密管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