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桥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桥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施工作业等;(二)驾驶超重、超高、超长机动车辆以及履带车擅自通行;(三)擅自利用城市桥涵铺设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四)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五)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涵的行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