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超限车辆或者履带车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监护下通行,需要采取防护或者加固措施的,其费用由过桥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