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桥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桥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施工作业等;

(二)驾驶超重、超高、超长机动车辆以及履带车擅自通行;

(三)擅自利用城市桥涵铺设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

(四)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

(五)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涵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