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求本级人大代表意见,并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和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