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就候选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环境影响、资金土地、风险评估、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予以说明。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说明发送给本级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