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依照行政决策程序,通过论证、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环境影响、土地使用、公共安全等因素。

保障要素不具备,增加群众及企业负担、政府债务风险和涉稳风险等项目不得列入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