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求本级人大代表意见,并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和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