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交通标志、标线由路政管理机构按标准统一设置和管理。

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各种非交通标志、标识、广告,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