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识、界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