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毁坏、砍伐公路花草林木。确因工程或者更新需要砍伐、修剪行道树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