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政管理第十条有效自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三)县道不少于十米;(四)乡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三十米,二级公路不少于二十米。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