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谷晒粮、积肥制坯、放养牲畜、种植农作物;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三)在公路试刹车;

(四)设置障碍、棚屋、厕所、加油站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五)挖沟引水、打穴、截水冲路,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桥涵、边沟、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毒液、气体管道;

(七)其他损害公路路产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