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下区域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

(二)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